大连革镇堡建筑工程公司

大连革镇堡建筑工程公司与大连珍奥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91民初4112号
原告大连革镇堡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大连珍奥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革镇堡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革镇堡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晓明
书记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