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龙口市春喜船舶有限公司与山东华丰板业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5民初200号
原告:龙口市春喜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阎家疃村。
法定代表人:吕参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丰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开发区新博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梁儒国,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龙口市春喜船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丰板业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梁儒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龙口市春喜船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口市春喜船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口市春喜船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龙口市春喜船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韩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敏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