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渭、西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民申4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渭,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代王办斜**腰陈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渭、西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显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鉴定公司及鉴定人员并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和鉴定范围,其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1、陕西中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陕西中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建筑工程造价资质,其营业范围也不包含工程造价鉴定,该鉴定公司无权对房屋的维修费用损失进行鉴定。且参与现场鉴定的三名人员,均不是注册工程质量鉴定人员也不是注册的造价师,不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公司对关于鉴定异议的回复函,明确说明他们只是对房屋质量的鉴定,不是对造价的评估,而其鉴定报告实际上是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并不具备定价权,定价权只能由物价局和资产评估公司行使,检测机构超范围违规操作,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没有法律依据。2、鉴定缺乏最基本的鉴定基础资料,且并未明确案涉水漏水对房屋质量造成损坏的参与度。鉴定对案涉房屋没有收集基础的建造资料,房屋自身质量是否通过合格验收,房屋地基的处理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通过相关部门质量检测,房屋的地基何时下沉,墙体裂缝何时出现,如何发展形成,均没有材料佐证。鉴定意见说明“管道漏水原因为接头安装严密性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发生的渗漏”,鉴定机构不尊重自然规定,武断房屋沉降为漏水所致。“2021年发现墙面产生裂缝”只是原告的陈述,均未有证据支撑。(二)案涉水管为私自违法安装,其受损结果应由自身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案涉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一审期间,被申请人**渭就案涉房屋管道漏水原因、房屋受损与漏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房屋受损程度及维修费用申请司法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陕西中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案涉《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后,显通公司就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陕西中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书面出具了《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异议的回复》。该鉴定机构具有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既有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资质,系人民法院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入册机构,同时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本案为工程质量鉴定类案件,并非资产评估或工程造价鉴定类案件,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存在依法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案涉《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原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妥当的问题。根据案涉《鉴定意见》以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案涉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系显通公司导致,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认定显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 丹 书 记 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