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503财保3号
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胜利油***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蓝色经济产业园经二路3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55197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垦利支行账号为812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684500元;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井下支行账号为161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684433.5元。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4年1月31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垦利支行账号为812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684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井下支行账号为161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68443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某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