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民初1683号
原告:大连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雨,辽宁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慧,辽宁华轩(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奥,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92元,减半收取计26,1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96元,由原告大连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李万年
人民陪审员  绍恭福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