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4民初5786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外来务工人员,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
被告: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轴承花园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364316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