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4执25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谦,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轴承花园**iv>
法定代表人:王明哲,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辽02民终6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436.00元,并将被执行人大连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区润竹园17号楼2单元8层1号、17号楼1单元6层3号、4号楼2单元3层1号三套房屋拍卖成交执行款项1289619.0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因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60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内容本院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另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60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维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被告大连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润竹嘉园”小区A6号楼4-6-2、A10-2-17-2两套房屋的产权办理登记至***名下,若上述两套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则由被告大连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083967元工程款,并自2014年4月1日起支付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润竹嘉园小区A6号楼4-6-2、A10-2-17-2两套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本院已于2019年3月6日向***发出通知书,通知其本人可以到大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上述两套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大连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协助。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到房屋产权部门提供办理产权登记的必要手续,在本院明确告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表示拒绝办理,已经产生了放弃自己权利的法律效果,应作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60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申请按照撤销处理。
二、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6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赵山青
执行员  王宇航
执行员  王东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铭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