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街道渤海街100号普兰店区市民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71005。
法定代表人:徐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轴承花园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364316200。
法定代表人:王谦,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14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普人社监罚决字[202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20000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该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作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亦未予申报。
2022年8月1日,申请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申请,因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故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罚款项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且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相应罚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214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明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韩笑宇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