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执恢1132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普兰店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7364316200,所在地普兰店区轴承花园3-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哲。
被执行人:大连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2691401400D,所在地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98-14号。
法定代表人:王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民终60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1132177.3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标的及利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成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