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江苏布朗卓艺家具有限公司、大连海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民初817号
原告:江苏布朗卓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八里镇金山路99号-3。
法定代表人:唐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君,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海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秀街6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海。
被告:于兴家,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连云港贝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
原告江苏布朗卓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海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于兴家、连云港贝思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布朗卓艺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布朗卓艺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布朗卓艺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2元,由原告江苏布朗卓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立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思敏
书 记 员 冷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