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连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海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连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海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27 浏览: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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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03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连,男,1964年3月19日生。
被执行人:大连海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春街27号。
本院在执行**连与大连海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辽0203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海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毕 胜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