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民终7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新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德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韬,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丽,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
法定代表人:范锁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宁日川。
上诉人宁新国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宁日川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9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新国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新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新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宁新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隋广洲
审判员 苏 娓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