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民终70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宏君,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
法定代表人:范锁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豪,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德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静丽,辽宁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大连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中主张其系由案外人宁日川招至案涉工地工作且案外人宁日川挂靠在被上诉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实际从事案涉工程施工,一审法院应追加案外人宁日川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人何时何地因何受伤一节事实,一审法院应予查明,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进一步明确被上诉人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是否仅在工伤赔偿范围内承担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车兆东
审判员 王 歆
审判员 王 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