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黑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4709号
原告:大连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1795H。
法定代表人:刘德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殿斌,系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玉,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庄河市。
被告:庄河市黑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001652975K。
负责人:王建,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禹,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河市黑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政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