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7601号
原告:大连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韩长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
负责人:**,该支队支队长。
原告大连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