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衡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214执恢1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衡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沙包镇沙包村。组织机构代码736403099。
法定代表人:季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6号1层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衡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某公司)、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5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已将1480799.21元执行款、134元执行费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至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58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赵山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