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衡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姜成全、**叶与大连衡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执复14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全,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衡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街道沙包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麟公司)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执异7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查明,*成全、***与大连衡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锐公司)、盛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成全向该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盛麟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21954.60元或者等值房产20套,面积2600平方米左右。该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245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盛麟公司名下房产20套(建筑面积2695.3平方米),查封价值9121954.6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7月22日,该院作出(2016)辽0214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判令衡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成全、第三人***工程款7648475.75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盛麟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成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成全与盛麟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民终5830号民事判决,将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变更为衡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成全、***工程款7648475.75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盛麟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成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26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670元,由衡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498元(*成全预交24789元、盛麟公司预交17709元),由*成全负担7828元,由衡锐公司负担16961元,由盛麟公司负担17709元。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全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辽0214执1312号。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6日,该院作出(2017)辽0214执131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衡锐公司存款1000万元。2017年4月27日,该院冻结了衡锐公司在平安银行大连分行集中作业部11010102262601账户的存款1000万元,已冻结190006.46元,因账户余额不足未冻结9809993.54元。该款项已扣划至该院执行款账户。
***诉*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裁定,查封*成全在盛麟公司及衡锐公司的到期债权8340600元。2016年4月20日,该院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判令*成全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340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92元、保全费5000元,由***承担。***对该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2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民终4105号民事判决,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改判为*成全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277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92元,保全费5000元,由*成全负担36369元,由***负担37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184元,由*成全负担62739元,由***负担7445元。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全未履行法律义务。***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辽0214执2788号。因*成全、***与盛麟公司、衡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移交执行款27531668.17元。2017年1月9日,该院从上述执行款中向***支付执行款4627640.17元。因***将该债权转让给盛麟公司,2017年10月16日,该院作出(2017)辽0214执异70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盛麟公司为该院(2016)辽0214执278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与*成全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年12月12日,该院作出(2017)辽0214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判令*成全于该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本息24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该笔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成全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15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至该笔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9432元,由*成全负担38000元,由***负担11432元。***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3月1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民终735号民事判决,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变更为*成全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15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3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成全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147.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审受理费18084元,由***负担3700元,*成全负担14384元。2018年3月20日,***与盛麟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盛麟公司,盛麟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2018年4月9日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辽0214执1017号。
另查,在上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盛麟公司向该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公司从***及****受让取得的上述债权与*成全申请执行盛麟公司的债权相互抵销,并申请解除对盛麟公司房屋的查封、返还扣划衡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6.46元。执行实施部门经研究,形成审查结果为对盛麟公司与*成全双方互负的债务不能抵销,不能解除对该公司案涉房屋的查封。执行员于2018年5月2日通过调查笔录的形式告知盛麟公司委托代理人双方互负的债务不能抵销,不能解除对该公司案涉房屋的查封。
再查,在该院及其他法院以*成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30多件。该院在执行*成全、***与盛麟公司、衡锐公司(2017)辽0214执1312号执行案件过程中,共收到7份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扣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成全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5830号民事判决中享有的债权。分别为:1.因***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12月作出(2016)辽0214执2788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成全到期债权800万元;2017年4月27日,该院作出(2016)辽0214执2788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成全执行款834.06万元;2.因***与*成全、盛麟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12月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6378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成全到期债权643万元;3.因徐雪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6)辽0214执恢1290号执行裁定,裁定扣留*成全应得执行款200万元;4.因***、***与*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辽0214执恢755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成全执行款100万元;5.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辽0214执恢233号执行裁定,裁定扣留*成全执行款45万元;6.因***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5)瓦执字第1079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成全到期债权500元;7.因大连亚细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全债务转移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6)辽0214执恢69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成全执行款180万元。以上冻结金额合计为2502.06万元。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盛麟公司受让的债权能否直接抵销*成全申请执行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行使抵销权,但并不必然可以直接抵销。根据法律规定,针对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执行程序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需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参与分配的比例和数额。如果债务人通过受让,取得了对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有其他多个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那么债务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实现以及实现多少,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确定,不能直接将其债务抵销。本案中*成全作为被执行人在该院及其他法院共有执行案件30多件,已对案涉债权采取冻结及扣留措施的共有七个案件,冻结款项合计2500多万元。因此,如果盛麟公司受让的债权,与该公司对*成全的债务相抵销,意味着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受偿,将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盛麟公司受让对*成全的债权,应当在*成全申请执行盛麟公司的执行案件中通过执行款的分配程序实现,而不能简单以抵销方式变相获得优先受偿权。另外,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58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为*成全与***共同债权,在二人各自享有的债权数额未明确之前,不适宜将盛麟公司受让取得的债权与*成全的债权予以抵销。故执行实施部门决定盛麟公司受让的债权不能与*成全享有的债权相互抵销,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在案涉债权尚未实现的情况下,该院继续冻结盛麟公司的20套房屋,并扣划衡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6.46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对盛麟公司提出的要求以其受让债权抵销案涉债权,并要求解除对盛麟公司所有的20套房屋查封的异议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于盛麟公司提出的要求返还扣划的银行存款190006.46元的异议请求,因该款项为衡锐公司的款项,盛麟公司对该款项没有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故对其该项异议申请该院予以驳回。对于盛麟公司提出请求在确认双方债务可抵销的情况下,该院继续查封20套房屋的行为违法及拒不返还扣划的190006.46元银行存款的行为违法的异议请求,该院认为,在本案中即使抵销成立,确认执行行为违法亦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故对盛麟公司的该项申请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一、驳回盛麟公司要求抵销双方互负债务的异议请求;二、驳回盛麟公司要求解除对20套房屋查封的异议请求;三、驳回盛麟公司要求返还扣划的衡锐公司银行存款190006.46元的异议申请。四、驳回盛麟公司请求确认在债务可抵销的情况下,继续查封20套房屋的行为违法及拒不返还扣划的190006.46元银行存款的行为违法的异议申请。
盛麟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其异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为:(2018)辽0214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查明执行案件共收到七份保全裁定,盛麟公司要求抵销的债权均是已诉讼保全的债权,而且保全的顺序在第一和第二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此盛麟公司要求抵销并优先受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事实与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执异72号执行裁定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在适用抵销制度时,应充分注重效益价值和程序公正价值。本案中,*成全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涉债权为*成全与***共同债权,***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30多件,已对案涉债权采取冻结及扣留措施的亦有多个案件,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盛麟公司受让的债权不能与*成全享有的债权相互抵销并无不当。在未进行抵销的情况下,盛麟公司所负债务不发生履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其案涉房屋并无不当,查封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执行行为违法亦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执行异议审查阶段应对执行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而事实上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对此已经进行审查,并作出”在案涉债权尚未实现的情况下,该院继续冻结盛麟公司的20套房屋,并扣划衡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6.46元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该项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另,对于衡锐公司案涉款项的查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认为盛麟公司不是适格主体亦无不当。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执异72号执行裁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4执异72号执行裁定的第四项为:驳回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继续查封20套房屋及拒不返还扣划的190006.46元银行存款的行为违法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颖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