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大连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2854号
申请人:大连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王渤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洪年香,女,194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被申请人:***,女,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张令玉,男,194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关正兰,女,1948年1月22日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张美红,女,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王飞,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大连绎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三路23号-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三路23号-B。
法定代表人:张玉香,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大连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洪年香、***、张令玉、关正兰、张美红、王飞、大连绎程物资有限公司、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洪年香、***、张令玉、关正兰、张美红、王飞、大连绎程物资有限公司、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9483.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王渤翔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程家园47栋-1-2-3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程家园47栋-1-1-3号房屋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洪年香、***、张令玉、关正兰、张美红、王飞、大连绎程物资有限公司、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9483.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渤翔名下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