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3月1日生,满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三路23号-B。
法定代表人:王有亮。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9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孙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炜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0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7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克臣
审判员  关国震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