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无因管理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执1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大连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住大连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23-B。
法定代表人:王有亮。
被执行人:王飞,男,住大连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恩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辽河西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
***和***、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飞、大连恩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辽0291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12298860.00。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飞、大连恩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飞、大连恩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0291执14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明宇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关国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