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6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美红,女,汉族,1970年2月16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恩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三路23号。
被执行人:大连弘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23号-B号。
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229886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夏明宇
执行员  王 琦
执行员  关国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