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3月1日生,满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三路23号-B。
法定代表人:王有亮。
被执行人:张德佐,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德佐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德佐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德佐的其它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标的:本金1675520.00元,利息,罚息、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克臣
审判员 关国震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