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宏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世合国际车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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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91执226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104-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世合国际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3号4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春峥
审判员刘建光
审判员白力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