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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91执226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104-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世合国际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3号4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春峥
审判员刘建光
审判员白力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