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政府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柳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景克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辽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由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张建文
审判员 丁君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