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民初5371号 申请人:***,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住庄河市。 被申请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政府办公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26773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刘长坤,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长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长坤、***、***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8986184.86元或查封房产、车辆(查封总标的不超过8986184.86元,以网络查控为准)。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长坤、***、***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8986184.86元或查封房产、车辆(查封总标的不超过8986184.86元,以网络查控为准)。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