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金州区友谊街***华苑小区12号公建3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26773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太平街道办事处柳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57089971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三年,***至2025年11月3日。轮候查封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两年,***至2024年11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年,冻结期到2023年10月24日,实际冻结金额900元左右。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执行程序的基本职能是尽力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但执行程序不可能承担、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客观发生的全部风险,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查封、冻结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一‎执行员孙振爔‎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              卿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