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白山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57085807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审第三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政府办公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2677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涉纠纷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原审第三人***是否对原审第三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系本案的关键。原审第三人***曾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起诉原审第三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辽02民初789号民事判决。原审第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对***是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问题没有查清并明确认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民终139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据此,原审第三人***是否为上诉人***养老社区D03地块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有待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90元,上诉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劲审判员马会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