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执异47号
案外人:***,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声声***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玮
人民陪审员 孙 茹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肖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