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政府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89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威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曾国救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