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政府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89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威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曾国救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