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14执异138号
案外人:***,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2005708672
98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柳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
1028257089971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桂云花乡归云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26773
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针对本院查封的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久寿街普兰店区久寿街449号3单元10层1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