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座庄园。
法定代表人:李伟健,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IB-44号305-18。
法定代表人:张红斌,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刚、武诗淇,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案件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为环球公司索要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案执行已超过法定执行时效。为此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辽02执异129号执行裁定,对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不服,提出复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2022)辽执复292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复议申请,维持(2022)辽02执异129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对生效(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已被法院执行裁定不予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对(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如魁
执行员 邹 岩
执行员 高乐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