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异12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天路IB-44号305-18。
法定代表人:张红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诗淇,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座庄园。
法定代表人:李伟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宏宇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宏宇公司称,请求对环球公司提出的执行时效不予立案,并解除对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理由如下,1、环球公司索要违约金无事实依据。异议人与环球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为金座庄园二期A、B标段及金座庄园2期10#楼。根据异议人调取的案涉工程的施工档案,金州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在2010年便受理了对案涉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申请。2011年10月,异议人已完成对案涉建筑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工作,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且监理单位已将同意验收的依据提交给金州新区质量监督站。而在双方诉至法院并解除合同后,案涉建筑工程的后续施工工作已交由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完成。因此,后续手续均由建工集团和环球公司一起办理,案涉建筑工程在2019年才取得验收合格证明的原因与异议人无关,环球公司向异议人主张违约金无事实依据。2、本案已超过执行时效。本案中,调解书确认的办理手续的履行期限截至2013年11月21日,故申请执行时效应自2013年11月22日起算,2015年11月21日届满。在前述期间内,环球公司从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异议人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履行期限届满九年后,于2022年向法院申请执行,实际上就是利用手段抗拒异议人申请强制执行欠付工程款。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环球公司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环球公司辩称,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理由如下,1、环球公司有理由对宏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宏宇公司后续对环球公司应履行的义务。该调解书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自调解书约定应当办结移交及验收合格事务的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宏宇公司共计逾期2203日,理应以91447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标准利率的四倍向环球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环球公司对宏宇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未超过时效。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3日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推定宏宇公司于同日完成验收合格事务,此前的期间是宏宇公司持续违约期间,环球公司从2019年12月4日起算申请执行时效。2021年12月2日,环球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并未超过两年执行时效。
本院查明,原告宏宇公司诉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调解书内容为,“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宏宇公司与被告环球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30日、2011年4月14日签订的大连开发区金座庄园二期A标段、B标段、A10#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二、被告环球公司给付原告宏宇公司人民币53668033元(其中宏宇公司一部41931087元,宏宇公司二部11736946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一)关于宏宇公司一部的工程款41931087元支付方式为:1、第一笔付款额为1500万元,环球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支付宏宇公司一部750万元(此款包括工程款1084870元、垫资欠款2802802元、利息300万元、鉴定费、保全费和诉讼费612328元),宏宇公司同时将案涉工程项目进出通道及相关锁具、钥匙等全部移交给环球公司;环球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另行监管750万元人民币;2、宏宇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案涉工程项目工地撤场(含塔吊、活动板房等,如涉及监理单位的事项由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负责协调),并向环球公司完成工地、已施工工程、及材料堆场、生活设施场地等交接;3、前述第2项事务交接完毕后3日内,环球公司向宏宇公司支付2013年10月21日监管的750万元人民币;4、宏宇公司履行前述第2项撤场或交接义务每逾期一日,则以案涉工程总造价(914479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标准利率的四倍向环球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放弃相关物品所有权或处分权,环球公司可以任意处置;5、宏宇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负责将其施工的案涉工程项目向环球公司移交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技术档案,并办理案涉工程的主体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该文件须以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出具的书面证明或环球公司、宏宇公司、质监站三方纪要为准,涉及监理单位的事项由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负责协调),于2013年11月21日前办结移交及验收合格事务,每延迟一日(非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宏宇公司应以案涉工程总造价(914479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标准利率的四倍向环球公司支付违约金;6、前述第5项事务办结后3日内,环球公司支付宏宇公司第二笔款项5659379元人民币;7、宏宇公司配合环球公司办理案涉工程项目剩余劳动保险金1663788元人民币和安措费290753元人民币移转至环球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名下(如因宏宇公司原因无法办理移转或足额移转手续,则环球公司可以扣减等额工程款);8、环球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21271708元人民币。(二)关于宏宇公司二部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环球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支付宏宇公司二部500万元人民币,余款6736946元于2014年1月21日前付清;2、宏宇公司二部关于案涉工程项目工地撤场(含塔吊、活动板房等),工地、及材料堆场、生活设施场地等交接,施工技术档案移交、办理案涉工程的主体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的履行内容及时间与宏宇公司一部相同;3、关于宏宇公司一部违约责任的约定适用于宏宇公司二部。三、宏宇公司放弃因案涉工程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请求权和索赔事项;四、宏宇公司已向环球公司开具6000万元工程款发票,环球公司向宏宇公司(一)、(二)部支付上述款项时,宏宇公司应向环球公司开具6000万元以外对应的工程款发票,否则,环球公司有权顺延支付款项直至宏宇公司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五、宏宇公司应配合、协助环球公司办理案涉工程项目施工主体变更所涉各项事宜;六、如宏宇公司办理撤场、移交或验收、配合、协助等事项迟延,则环球公司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宏宇公司在办理撤场、移交或验收、配合、协助等事项过程中不得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破坏、阻碍或造成其他损害;七、环球公司和宏宇公司双方约定的5%质保金,环球公司已同意不予扣留,但宏宇公司对其已施工的案涉项目工程仍按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八、如环球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给付工程款,则每延迟一日付款以当期所欠应付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标准利率的四倍向宏宇公司支付违约金;九、如环球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给付工程款,则宏宇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大连开发区金座庄园二期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十、案件受理费443713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4400元,鉴定费1000000元,合计1453113元(原告已预交1448713元,被告已预交44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221856.50元、反诉费2200元,均由原告宏宇公司负担。”
2021年12月3日,环球公司向本院邮寄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宏宇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18554073.65元。2022年1月5日,本院立(2022)辽02执29号执行案件。2022年1月11日,本院作出(2022)辽02执29号执行裁定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宏宇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18554073.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另查,2010年11月19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案涉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备注栏载明:“主体结构工程由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等工程由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2014.5.12”。
监理单位大连龙圣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10月15日、2011年12月10日、2014年9月18日,向金州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案涉工程《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2014年4月29日,环球公司通过盛京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向宏宇公司支付5659379元工程款。
再查,2021年11月26日,执行法官为宏宇公司代理人(王律师)与环球公司代理人(于律师)制作的执行笔录载明:“王:我和张总联系的,我们认为调解书第(一)项中5中的我们是负责主体验收文件或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因为工程收尾是大连建工完成的,所以总的验收应由建工做,这不是我们的义务。在2014年4月16日,有宏宇、环球和质监站的人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说明,我方认为就是对调解书的变通执行。于:在2014年4月16日的说明中,确实有质检站的人口头通过验收的记载。这样按照14年4月16日算作验收合格从调解书的日期晚了半年,这样算下来也将近1千万。”
本案审查期间,环球公司为证明其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向本院提供一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工程名称:大连金石滩金座庄园项目(二期)N1-N17、N20、N32、1#换热站、消防水泵及泵房项目。建设单位:环球公司、大连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第二条(一)项5、6中明确约定了宏宇公司承担提交施工资料义务和环球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及各自义务履行先后顺序。依据生效调解书的约定,宏宇公司至迟应于2013年11月21日前办结移交及验收合格事务,环球公司自2013年11月22日起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期限至2015年11月21日届满。退而言之,宏宇公司、环球公司、监理单位三方于2014年4月16日形成说明,2014年4月29日,环球公司向宏宇公司支付调解书第二条(一)项6中5659379元工程款,即使自2014年4月30日开始计算申请执行期限,环球公司也未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行使权利,本案又无法定中止、中断情形,因此,宏宇公司主张环球公司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的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宏宇公司的异议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环球公司提供的2019年12月17日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足以支持其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抗辩主张,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宏宇公司的违约金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对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景梦婵
审判员 卢宏翔
审判员 金秀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