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执复232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座庄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天路IB-44号305-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2024)辽02执异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宇公司与被执行人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环球公司对该院作出的抵债裁定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作出(2022)辽02执异1125号执行裁定,环球公司不服,复议至本院,本院作出(2023)辽执复246号执行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大连中院重新审查。异议人环球公司称,请求撤销(2022)辽02执恢453号抵债裁定,确定异议人对宏宇公司的执行应付款数额。事实及理由:一、在宏宇公司提供给环球公司足额合法发票之前,环球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期间利息不应计算。宏宇公司至今未提供后续发票,环球公司有权顺延支付款项,直至宏宇公司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二、宏宇公司应付环球公司逾期主体验收违约金8,307,533.67元,应从宏宇公司执行款本金中扣减。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销。环球公司主张行使抵销权。三、剩余保险金和安措费约200万元,应从宏宇公司执行款本金中扣减。四、宏宇公司无权另行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本案是法院调解结案,宏宇公司无权在调解书的四倍利息之外另行主张加倍迟延利息。五、法院裁定将环球公司22套房屋作价3980万元抵偿宏宇公司债务,严重超出宏宇公司债权额。该裁定应予撤销,并立即停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宏宇公司辩称,不同意环球公司的异议请求。事实及理由:一、环球公司主张宏宇公司应先为其提供工程款发票无事实依据。开具发票需要付出税金成本,因而调解书约定付款同时开发票,并非先开发票后付款。宏宇公司并未基于该调解书而对环球公司负有先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环球公司无权在未向宏宇公司支付工程款或者说在未准备好付款资金的情况下,要求宏宇公司向其交付发票。二、环球公司无权要求宏宇公司支付逾期验收违约金。环球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延迟验收系因宏宇公司导致,事实上,是由于其自身手续不全导致无法完成验收。就索要逾期验收违约金一事,环球公司曾于2021年11月28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即宏宇公司便提出执行异议,2022年3月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执异129号执行裁定书,因环球公司的执行申请早已超出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裁定对其执行请求不予执行。该裁定作出后,环球公司申请复议,2022年7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执复29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环球公司的复议申请。因此,即使环球公司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延迟验收系宏宇公司导致,其也无权再向宏宇公司索要违约金。三、剩余劳动保险金及安措费不应全额在执行款本金中扣除。尽管案涉工程的安措费账户开立在宏宇公司名下,但该账户已被政府冻结,剩余款项解封需待案涉建筑工程办理完毕竣工验收登记方可解除查封,故能否取出尚取决于环球公司,对于该部分款项不应在本案中扣除。四、宏宇公司有权要求环球公司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环球公司主张的法律依据与本案事实不符。宏宇公司不能向环球公司主张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的前提,是环球公司已经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而本案中,环球公司尚有21,142,303.44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在其未将剩余工程款支付完毕前,宏宇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五、以22套房屋作价3980万元抵偿环球公司对宏宇公司所负债务,并未超过宏宇公司债权额。 大连中院查明,原告(反诉被告)宏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宏宇公司与环球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30日、2011年4月14日签订的大连开发区金座庄园二期A标段、B标段、A10#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二、环球公司给付宏宇公司人民币53668033元(其中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部41931087元,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部11736946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一)关于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部的工程款41931087元支付方式为:1.第一笔付款额为1500万元,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支付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部750万元(此款包括工程款1,084,870元、垫资欠款2802802元、利息300万元、鉴定费、保全费和诉讼费612328元),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将案涉工程项目进出通道及相关锁具、钥匙等全部移交给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另行监管750万元人民币;2.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案涉工程项目工地撤场(含塔吊、活动板房等,如涉及监理单位的事项由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负责协调),并向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完成工地、已施工工程,及材料堆场、生活设施场地等交接;3.前述第2项事务交接完毕后3日内,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向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0月21日监管的750万元人民币;4.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前述第2项撤场或交接义务每逾期一日,则以案涉工程总造价(914479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标准利率的四倍向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放弃相关物品所有权或处分权,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可以任意处置;5.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负责将其施工的案涉工程项目向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移交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技术档案,并办理案涉工程的主体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该文件须以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出具的书面证明或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监站三方纪要为准,涉及监理单位的事项由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负责协调),于2013年11月21日前办结移交及验收合格事务,每延迟一日(非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以案涉工程总造价(914479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标准利率的四倍向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前述第5项事务办结后3日内,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笔款项5659379元人民币;7.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办理案涉工程项目剩余劳动保险金1663788元人民币和安措费290753元人民币移转至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名下(如因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因无法办理移转或足额移转手续,则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可以扣减等额工程款);8.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21271708元人民币。(二)关于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部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支付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部500万元人民币,余款6736946元于2014年1月21日前付清;2.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部关于案涉工程项目工地撤场(含塔吊、活动板房等),工地及材料堆场、生活设施场地等交接,施工技术档案移交、办理案涉工程的主体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的履行内容及时间与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部相同;3.关于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部违约责任的约定适用于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部;三、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因案涉工程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请求权和索赔事项;四、宏宇公司已向环球公司开具6000万元工程款发票,环球公司向宏宇公司(一)、(二)部支付上述款项时,宏宇公司应向环球公司开具6000万元以外对应的工程款发票,否则,环球公司有权顺延支付款项直至宏宇公司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五、宏宇公司应配合、协助环球公司办理案涉工程项目施工主体变更所涉各项事宜;六、如宏宇公司办理撤场、移交或验收、配合、协助等事项迟延,则环球公司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宏宇公司在办理撤场、移交或验收、配合、协助等事项过程中不得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破坏、阻碍或造成其他损害;七、环球公司和宏宇公司双方约定的5%质保金,环球公司已同意不予扣留,但宏宇公司对其已施工的案涉项目工程仍按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八、如环球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给付工程款,则每延迟一日付款以当期所欠应付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标准利率的四倍向宏宇公司支付违约金;九、如环球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给付工程款,则宏宇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大连开发区金座庄园二期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十、案件受理费443713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4400元,鉴定费1000000元,合计1453113元(宏宇公司已预交1448713元,环球公司已预交44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221856.50元、反诉费200元,均由宏宇公司负担。前述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宏宇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大连中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辽02执恢45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环球公司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君海园部分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其中君海园24-2、24-3、24-4、37-1、37-3、37-4、37-5、37-6、38-1、38-2、38-3、38-4、38-5、38-6、44-1、44-2、45-1、45-2、46-1、46-2、47-1、47-2号房产没有当事人提出异议。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上述22套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于2021年11月26日、12月16日,上述财产经一拍、二拍已经流拍,流拍总价39800000.00元。本案截止到2022年9月26日,根据民事调解书计算,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21142303.44元,违约金37852005.51元,延期履行债务利息(加倍部分)12260656.68元,合计71254965.63元。案件执行费107200.00元、评估费218916.00元、拍卖佣金111800.00元三项合计437916.00元,均为申请人垫付。2022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宏宇公司申请以上述财产二拍流拍价接受抵债。本院拍卖流拍的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君海园44-1、44-2、45-1、45-2、46-1、46-2、47-1、47-2号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二拍流拍价合计15640000.00元;君海园24-2、24-3、24-4、37-1、37-3、37-4、37-5、37-6、38-1、38-2、38-3、38-4、38-5、38-6号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二拍流拍价合计24160000.00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君海园44-1、44-2、45-1、45-2、46-1、46-2、47-1、47-2号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1564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工程款本金15640000.00元。二、将被执行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君海园24-2、24-3、24-4、37-1、37-3、37-4、37-5、37-6、38-1、38-2、38-3、38-4、38-5、38-6号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2416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本次执行费、违约金合计24160000.00元(本次执行费107200.00元、违约金24052800.00元)。三、被执行人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君海园第24-2、24-3、24-4、37-1、37-3、37-4、37-5、37-6、38-1、38-2、38-3、38-4、38-5、38-6、44-1、44-2、45-1、45-2、46-1、46-2、47-1、47-2号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四、申请执行人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产权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另查,宏宇公司曾以环球公司针对“(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一)5”的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为由,提出异议。大连中院作出(2022)辽02执异129号执行裁定,认定环球公司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裁定环球公司对宏宇公司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执复292号执行裁定书,维持该院(2022)辽02执异129号执行裁定。129号裁定书记载:2021年11月26日,执行法官为宏宇公司代理人(王律师)与环球公司代理人(于律师)制作的执行笔录载明:“王:我和张总联系的,我们认为调解书第(一)项中5中的我们是负责主体验收文件或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因为工程收尾是大连建工完成的,所以总的验收应由建工做,这不是我们的义务。在2014年4月16日,有宏宇、环球和质监站的人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说明,我方认为就是对调解书的变通执行。于:在2014年4月16日的说明中,确实有质检站的人口头通过验收的记载。这样按照14年4月16日算作验收合格从调解书的日期晚了半年,这样算下来也将近1千万。” 再查,2014年2月28日,宏宇公司出具《整改确认函》,载明“我公司依照质监管(2013)改字第120号整改通知于2013年12月19日发给贵公司(环球公司)一份整改回复单,其中所列整改项目中质量行为方面问题我公司已经整改完毕,剩余实体质量部分现已具备施工条件。……” 大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该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的(2022)辽02执恢453号以物抵债裁定书中所确定的环球公司尚欠执行款数额是否正确;该以物抵债裁定是否因抵顶金额超过应付数额而应予撤销。 环球公司对于(2022)辽02执恢453号以物抵债裁定书中所确定的环球公司尚欠执行款数额提出了异议,该院具体分析如下: 针对(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条约定“宏宇公司已向环球公司开具6000万元工程款发票,环球公司向宏宇公司(一)、(二)部支付上述款项时,宏宇公司应向环球公司开具6000万元以外对应的工程款发票,否则,环球公司有权顺延支付款项直至宏宇公司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的异议。环球公司主张根据该项内容可以判定,在宏宇公司向环球公司提供发票之前,环球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故而环球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不应计算。该院认为,根据该调解书的内容可知,本案应由环球公司先行主动向宏宇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在宏宇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时,环球公司“顺延支付款项直至宏宇公司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的情形方可成就。而本案中,环球公司并未主动向宏宇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却以宏宇公司未先行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免除环球公司的付款义务,与调解书的内容不符,该院不予支持。 针对(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一)项5条约定“宏宇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负责将其施工的案涉工程项目向环球公司移交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技术档案,并办理案涉工程的主体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该文件须以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出具的书面证明或环球公司、宏宇公司、质监站三方纪要为准,涉及监理单位的事项由环球公司负责协调),于2013年11月21日前办结移交及验收合格事务,每延迟一日(非宏宇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宏宇公司应以案涉工程总造价(914479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标准利率的四倍向环球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异议。环球公司主张依据该约定行使抵销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具体到本案,前述调解书条款约定了宏宇公司在未履行相关义务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并未确定宏宇公司对环球公司直接负有金钱债务及数额,而双方对于宏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尚存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环球公司应向该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后,确定强制执行标的。但因环球公司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导致该院无法审查,进而无法确认宏宇公司对环球公司负有相应金钱债务。因此,环球公司主张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缺乏事实依据,在宏宇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符合执行程序中的抵销情形,环球公司请求抵销,该院不予支持。 针对(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一)项7条约定“宏宇公司配合环球公司办理案涉工程项目剩余劳动保险金1663788元人民币和安措费290753元人民币移转至环球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名下(如因宏宇公司原因无法办理移转或足额移转手续,则环球公司可以扣减等额工程款)”的异议。环球公司主张,因宏宇公司原因导致劳动保险金1663788元和安措费161348.44元无法移转,故应予扣减。该院认为,根据该项约定,宏宇公司应履行的义务系配合环球公司将劳动保险金移转至环球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名下,而现环球公司并未提供其已向宏宇公司指定了施工单位,但因宏宇公司原因而未能配合移转的证据。故环球公司扣减劳动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安措费161,348.44元在宏宇公司名下,其中冻结金额为148,753元,宏宇公司无法转移。未冻结金额为12,595.44元,虽然施工单位未确定,但该笔款项在宏宇公司账户名下,宏宇公司可以支配该款项,应当从尚欠付本金21,142,303.44元中予以扣除,据此该院确认环球公司尚欠付本金为21,129,708元。 针对(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一)项8条约定“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前付清剩余工程款21271708元人民币”的异议。环球公司主张,调解书第六条约定“如宏宇公司办理撤场、移交或验收、配合、协助等事项迟延,则环球公司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因宏宇公司的已完工程验收存在迟延,该笔款项的付款时间应当相应顺延。对此,该院认为,根据查实事实,根据2014年2月宏宇公司出具的《整改确认函》可知,此时宏宇公司尚有案涉工程剩余实体质量部分需要整改;根据2014年4月16日由宏宇公司、环球公司及质监站三方形成的说明可知,宏宇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在该日经过验收,故应当认定因宏宇公司的原因造成未能在调解书约定的2013年11月21日完成验收,环球公司付款时间应当相应顺延。根据调解书2013年11月21日验收合格后至2014年2月21日付款,即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后付款。故欠付本金应从实际验收合格日2014年4月16日后的三个月即2014年7月15日付款。环球公司的该主张成立,应予支持,对应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应确定为2014年7月16日。抵债裁定以2013年11月21日作为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与事实不符,据此确定的违约金数额错误,应予纠正。 针对(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第八条约定“如环球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给付工程款,则每延迟一日付款以当期所欠应付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标准利率的四倍向宏宇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异议。环球公司主张调解书中已约定了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就不应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是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下,迟延履行责任的特殊规定,确定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关系问题。本案中,环球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后,抵债裁定已经按照执行依据确定了环球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宏宇公司又要求环球公司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应不予支持。故抵债裁定中关于环球公司尚欠宏宇公司“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加倍部分)12260656.68元”于法相悖,应予撤销。 关于环球公司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提出的异议。根据宏宇公司提交的违约金计算说明,宏宇公司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而环球公司主张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第(三)项的规定,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上述两种计算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的适用主体为金融机构,系针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作出的规定,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针对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本案适用后者更为妥当。同时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也为敦促环球公司尽快履行义务,该院采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第(三)项规定的日利率计算方式,确定案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关于截至2022年9月26日的违约金数额,因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发生变化,本案违约金经重新计算调整为34,457,401.57元。 关于以物抵债裁定是否因抵顶金额超过应付数额而应予撤销一节,如上所述,环球公司所提出抵销事由不能成立,环球公司以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的部分本金及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剩余本金和违约金的给付义务,即环球公司尚欠的执行款数额显然大于抵顶数额,该院作出的将环球公司财产作价后交付宏宇公司抵偿债务的裁定自无不妥。同时,在调整本金、违约金并撤销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后,对于453号抵债裁定的裁项不产生影响,故对453号抵债裁定不予撤销。 综上,环球公司的异议请求部分成立,该院对环球公司尚欠本金数额、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认定有误,确定环球公司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变更大连中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的(2022)辽02执恢453号执行裁定书中“根据民事调解书计算,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21142303.44元,违约金37852005.51元,延期履行债务利息(加倍部分)12260656.68元,合计71254965.63元”的表述为“根据民事调解书计算,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21,129,708元,违约金34,457,401.57元,合计55,587,109.57元”。 复议申请人环球公司、宏宇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环球公司请求撤销大连中院异议裁定及支持其原异议请求。即:请求确认(2022)辽02执恢453号执行裁定抵债行为违法,撤销该裁定;将宏宇公司已经办理的案涉22套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回转;重新确定环球公司对宏宇公司的执行应付款额并通知案涉各方当事人。主要理由同异议理由,同时提出,环球公司的执行异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虽然发回重审后的执行裁定支持了环球公司的数项异议理由,但环球发票履行抗辩权、宏宇主体结构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应予抵销等理由仍应当得到支持。 复议申请人宏宇公司请求撤销大连中院异议栽定,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异议请求。主要理由,宏宇公司有权要求环球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安措费账户内未冻结的12595.4元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日利率应以360日作为计算标准。 本院对大连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复议申请人环球公司的复议请求。针对(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条约定“宏宇公司已向环球公司开具6000万元工程款发票,环球公司向宏宇公司(一)、(二)部支付上述款项时,宏宇公司应向环球公司开具6000万元以外对应的工程款发票,否则,环球公司有权顺延支付款项直至宏宇公司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的复议。环球公司主张根据该项内容可以判定,在宏宇公司向环球公司提供发票之前,环球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故而环球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不应计算。本院认为,根据该调解书的内容可知,本案应由环球公司先行主动向宏宇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在宏宇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时,环球公司“顺延支付款项直至宏宇公司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的情形方可成就。而本案中,环球公司并未主动向宏宇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却以宏宇公司未先行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免除环球公司的付款义务,与调解书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一)项5条约定“宏宇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负责将其施工的案涉工程项目向环球公司移交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技术档案,并办理案涉工程的主体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该文件须以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出具的书面证明或环球公司、宏宇公司、质监站三方纪要为准,涉及监理单位的事项由环球公司负责协调),于2013年11月21日前办结移交及验收合格事务,每延迟一日(非宏宇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宏宇公司应以案涉工程总造价(914479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标准利率的四倍向环球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复议。环球公司主张依据该约定行使抵销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具体到本案,前述调解书条款约定了宏宇公司在未履行相关义务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并未确定宏宇公司对环球公司直接负有金钱债务及数额,而双方对于宏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尚存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环球公司应向大连中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后,确定强制执行标的。但因环球公司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导致该院无法审查,进而无法确认宏宇公司对环球公司负有相应金钱债务。因此,环球公司主张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缺乏事实依据,在宏宇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符合执行程序中的抵销情形,环球公司请求抵销,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2012)大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一)项7条约定“宏宇公司配合环球公司办理案涉工程项目剩余劳动保险金1663788元人民币和安措费290753元人民币移转至环球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名下(如因宏宇公司原因无法办理移转或足额移转手续,则环球公司可以扣减等额工程款)”的复议。环球公司主张,因宏宇公司原因导致劳动保险金1663788元和安措费161348.44元无法移转,故应予扣减。本院认为,根据该项约定,宏宇公司应履行的义务系配合环球公司将劳动保险金移转至环球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名下,而现环球公司并未提供其已向宏宇公司指定了施工单位,但因宏宇公司原因而未能配合移转的证据。故环球公司扣减劳动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安措费161,348.44元在宏宇公司名下,其中冻结金额为148,753元,宏宇公司无法转移。未冻结金额为12,595.44元,虽然施工单位未确定,但该笔款项在宏宇公司账户名下,宏宇公司可以支配该款项,应当从尚欠付本金21,142,303.44元中予以扣除,据此原审确认环球公司尚欠付本金为21,129,708元正确。 关于以物抵债裁定是否因抵顶金额超过应付数额而应予撤销一节,如上所述,环球公司所提出抵销事由不能成立,环球公司以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的部分本金及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剩余本金和违约金的给付义务,即环球公司尚欠的执行款数额显然大于抵顶数额,大连中院作出的将环球公司财产作价后交付宏宇公司抵偿债务的裁定并无不当。同时,在调整本金、违约金并撤销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后,对于453号抵债裁定的裁项不产生影响,故原审对453号抵债裁定不予撤销正确。 关于复议申请人宏宇公司的复议请求。针对宏宇公司提出其有权要求环球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是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下,迟延履行责任的特殊规定,确定了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关系问题。本案中,环球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后,抵债裁定已经按照执行依据确定了环球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宏宇公司又要求环球公司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应不予支持。故原审认为抵债裁定中关于环球公司尚欠宏宇公司“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加倍部分)12260656.68元”于法相悖,应予撤销正确。 针对宏宇公司提出安措费账户内未冻结的12595.4元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问题。如前所述,因安措费161,348.44元在宏宇公司名下,其中冻结金额为148,753元,宏宇公司无法转移。未冻结金额为12,595.44元,虽然施工单位未确定,但该笔款项在宏宇公司账户名下,宏宇公司可以支配该款项,故原审认为应当从尚欠付本金21,142,303.44元中予以扣除正确。 针对宏宇公司提出日利率应以360日作为计算标准问题。宏宇公司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而环球公司主张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第(三)项的规定,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上述两种计算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的适用主体为金融机构,系针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作出的规定,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针对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本案适用后者更为妥当。同时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也为敦促环球公司尽快履行义务,原审法院采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第(三)项规定的日利率计算方式,确定案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环球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大连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2执异9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