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02执265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恒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11号1单元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本院告知申请人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依照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202执26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