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3761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辽宁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晶,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配偶。
被告大连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