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24民初503号
原告:***,男,1980年6月6日,
现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西路91号。
被告:大连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炉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5年06月22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D园25号楼。
***诉大连鸿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计2490元,由***负担。
审判员张立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