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财保255号
申请人:大连鼎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砬子山村天虹工业区北侧5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995474517。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步云山乡崔店村高炉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6937869E。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大连鼎盛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18655.2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18655.2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61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