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辽0214民初4524号
原告:大连华烽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畅通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瑞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秋,男,系该公司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E2区48号1-1-3。
被告:大连亿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沿河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荣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女,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体育场小区8号3-6-3。
原告大连华烽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亿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价款263607.8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延迟付款利息(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兴隆大家庭影院及办公区空调安装工程合同,施工完毕后,决算值616677元。被告尚欠203114.84元未付。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兴隆大家庭办公区空调主管改造工程合同,原告依约施工完毕,被告欠价款60493元未付。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大连亿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大连华烽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费229749元(不含质保金),此款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29749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大连亿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款项前,原告大连华烽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须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二、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大连华烽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