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83执284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烽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兴盛安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烽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兴盛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工程款1107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执行费1600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17年9月22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花园口经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因被执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被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本院已裁定将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被执行人案件执行款余款中扣留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并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函。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要求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何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