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83执284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烽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大连中宏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烽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宏泰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闫长喜
审判员何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