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瓦房店市某某工程维修队、大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1803号
原告:瓦房店市**工程维修队,住所地大连市瓦房店市松树镇向阳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1MAOXKX2F17。
经营者:赵振保,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5608913XA
法定代表人:曲庭凯。
被告:大连仁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原何屯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88078430E
原告瓦房店市**工程维修队与被告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仁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瓦房店市**工程维修队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大***大连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万元,被告大连仁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市**工程维修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应退返原告瓦房店市**工程维修队9030元。
审判员  齐艳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苍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