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执34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欣,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笑永,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民生银行员工,现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炮台镇松木岛西山小区7栋2号。

法定代表人:宫树庄,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曲庭凯,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长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永丰村。

法定代表人:牟忠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树庄观音山苗圃基地,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同益乡西韭村。

投资人:宫树庄。

被执行人:曲庭凯,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李斌,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王儒,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牟忠波,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王丽艳,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宫树庄,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峰运输有限公司、大连树庄观音山苗圃基地、曲庭凯、李斌、王儒、牟忠波、王丽艳、宫树庄、王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8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峰运输有限公司、大连树庄观音山苗圃基地、曲庭凯、李斌、王儒、牟忠波、王丽艳、宫树庄、王雪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峰运输有限公司、大连树庄观音山苗圃基地、曲庭凯、李斌、王儒、牟忠波、王丽艳、宫树庄、王雪梅、***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树庄基础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树庄)、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庭凯)、大连长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忠波)、大连树庄观音山苗圃基地(法定代表人宫树庄)、曲庭凯、李斌、王儒、牟忠波、王丽艳、宫树庄、王雪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虽然被执行人有担保财产,但暂不宜处置,经合议庭合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东辉

审判员  高 原

审判员  刘孝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