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2196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工业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5608913XA。
法定代表人:曲庭凯。
原告***与被告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伟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