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2196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工业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5608913XA。

法定代表人:曲庭凯。

原告***与被告大***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伟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