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连海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203民初8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于2022年11月05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被执行人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付款或未足额付款,申请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