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普新区二十里堡街道韩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316号
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西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1218589。
法定代表人:宋爱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胜,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普新区二十里堡街道韩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二十里堡街道韩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213ME0020168L。
法定代表人:季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普新区二十里堡街道韩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2,779元,减半收取316,389.5元,多余部分予以退回。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燕鹏
审判员  孙利颖
审判员  杨 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