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7733号
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1218589,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宋爱国,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付晓洁,系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46665463N,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南侧融创中心商业广场A座28F。
法定代表人:迟迅,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聪,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不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司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