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627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辽宁慧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彬,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西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宋爱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洁,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环颖,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艳,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晓薇
人民陪审员  苏军红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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