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1015号
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西路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1218589。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11号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8231MA0XUF6A17。
法定代表人:**新。原告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