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461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西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12185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15号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04454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辽0211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略);其余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续行冻结或者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者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者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司 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