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申49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英武街16号(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77300955XQ。
法定代表人:任洪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家妮,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十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丽明
审判员  苍 琦
审判员  周燕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丹